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财办〔2024〕5号

发布日期:2024-04-15 10:12信息来源:绩效科 【字体:  

《巴中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解读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前绩效评估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以及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有关要求,我们制订了《巴中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4.doc


巴中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0日            


巴中市市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依据国家及省市决策部署、政策要求、部门发展规划等内容,对新增拟使用财政资金的重大政策和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评估。

第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遵循的原则:

(一)绩效导向。事前绩效评估坚持绩效导向和成本控制理念,重点对政策和项目的决策必要性及投入、产出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二)财力匹配。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充分结合财政可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增强重大政策和项目的可行性和财政可持续性。

(三)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充分收集相关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科学可信。

第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重大方针政策;

(三)党委、政府重大战略决策部署;

(四)部门单位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财政预算管理要求;

(六)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等;

(七)其他可用于事前评估的相关依据。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和对象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体及职责:

(一)市级预算部门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部门事前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拟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指导、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完善政策制定和预算编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项目决策水平。

拟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拟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核,必要时可以直接开展或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财政重点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对象是市级拟新增通过预算资金安排的重大政策和项目,主要包括:

(一)拟新出台或修订且资金需求超过300万元(含)的政策支出;

(二)新增资金需求超过100万元(含)的部门发展类和超过300万元(含)的社会发展类项目支出;

(三)因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调整,拟申请新增本级资金超过30%且新增金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既有政策和项目支出(不包括中央、省统一部署调整的政策);

(四)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政策和项目。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方法

第七条 政策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具有现实需求,与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等是否相符,与政策制定主体部门职能是否相符,与其他政策是否交叉重叠,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等。

(二)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有明确的受益范围或对象,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绩效目标是否清晰明确,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是否分解落实到具体任务,绩效目标和指标是否合理可行,预期绩效是否显著等。

(三)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政策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支持方式是否合理,资金分配依据和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等。

(四)政策保障充分性。主要评估政策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技术路线选择、计划进度安排等是否能保障政策有效落实,风险分析是否全面深入,应对措施是否有效等。

(五)政策的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实施是否有可持续的组织保障环境,是否考虑了政策后续执行的相关风险,政策实施是否具备可持续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主要评估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行业政策,是否与主管部门职能规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相关,是否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和确定的服务对象,是否属于财政支持范围等。

(二)投入经济性。主要评估项目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成本测算是否充分,成本控制措施是否科学有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相关规划、计划相符,是否与现实需求相匹配,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可衡量,指标值是否合理、可考核等。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评估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经过前期论证,是否制定有效的过程控制措施和保证项目绩效可持续发挥的配套机制等。

(五)筹资合规性。主要评估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筹措程序是否明确与合规,财权与事权是否匹配,财政投入方式是否合理,筹资风险是否可控。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方法。方式主要包括专家论证、现场调研、座谈交流、电话咨询、问卷调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等。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及其他能为评估结论提供支撑的评估方法。方式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四章 事前绩效评估的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应与现有决策程序相匹配,主要包括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等三个阶段。

第十一条  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评估组织部门根据职能,按照上级部门决策部署,依据年度预算编制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事前绩效评估对象。

(二)成立评估工作组。评估组织部门成立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原则上评估工作组成员包括业务专家、管理专家和财政财务专家。

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工作组可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以及代表、委员等参与。评估组织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由第三方机构成立评估工作组。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目的和依据、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评估指标体系,评估人员、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有关工作要求等。需出具评估通知书的,要明确事前绩效评估范围、评估依据、评估主要内容、评估程序和步骤、有关要求等,并附基础数据表、评估指标评分表、现场调研安排表、资料清单等内容。

第十二条 评估实施阶段:

(一)收集审核资料。预算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评估工作组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采访、集中座谈等方式,多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对收集到的资料和信息审核、整理,进行交叉比对,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数据资料支持。

(二)进行现场调研。实地勘测、核实、了解评估对象的具体内容、申报理由和具体做法、依据等,将现场情况与申报材料进行对比,对疑点问题进行询问,听取并记录预算申报单位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答复。现场调研工作可组织代表、委员、专家等共同参与。

(三)评估指标评分。评估工作组根据评估通知书中确定的评估指标体系,从申报材料、收集资料、现场调研资料中选择、摘录有关信息,并初步评分,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才能评分的要点提出论证需求。事前评估得分要详细列明评分依据、评分要点、证明资料及评分原因。对于资料不全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申报单位及时补充报送。

(四)开展正式评估。评估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预算申报单位、评估专家和代表、委员等召开正式评估会。预算申报单位汇报绩效目标、实施方案、预算安排等情况;评估工作组介绍初步评估情况,并就评分依据等情况进行说明;评估专家、代表和委员就具体问题和预算申报单位、评估工作组进行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评估专家对评估对象评分,讨论形成事前绩效评估专家评估意见。代表、委员还应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阶段。评估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主要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所采用的方式方法、评估的主要内容及结论、相关建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附件主要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代表和委员意见,评估指标体系等内容。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五章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 预算部门向政府申报政策支出和项目支出前,需将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局资金管理科室召集相关科室(单位)对预算部门申报的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价评分,评分等级可划分为5个等次:90分-100分为“优秀”、80分-90分(不含)为“良好”、70分-80分(不含)为“一般”、60分-70分(不含)为“较差”、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应用:

(一)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可直接确认为“予以支持”;

(一)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为“良好”的,经部门调整完善后可确认为“予以支持”;

(三)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为“一般”的,退回部门重新评估论证后再次提交财政复核;

(四)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为“较差”和“差”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政策和项目申报、入库的重要依据。预算部门经财政复核并认定为“予以支持”的政策支出和项目支出,才能向市政府申报。预算部门项目入库时,由申报部门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供经财政复核后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PDF)。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的预算加强审核,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确定为“不予支持”;对确有必要直接评估或重新进行评估的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市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加强评估结果应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约束

第十八条 被评估单位对所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事前绩效评估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十九条 评估专家、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参与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遵循利益关系回避的有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开展评估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估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外透露评估结论、咨询意见、争议问题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将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纳入财会监督检查重点范围,对弄虚作假、干扰或不配合事前绩效评估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中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巴财绩〔2018〕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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