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主管部门 |
审批依据 |
法定条件 |
审批实施方式 |
承诺的内容 及要求 |
违反承诺应承担的 法律责任 |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
办理方式 |
办理流程 |
监管 责任主体 |
承诺事项 监管要求 |
备注 |
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县(区)财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条、第三条。 |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告知承诺制 |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4.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5.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1.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后财政部门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2.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中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1.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
1.窗口办理,办理地址: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路70号(市民之家三楼149号窗口) 2.网上办理,网上办事大厅:四川政务服务网(巴中分站点):http://www.sczwfw.gov. cn/ |
1.中介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市或者县(区)财政局(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及《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市或者县(区)财政局(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
市、县(区)财政局(行政审批机关),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权改的地区,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 |
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两个月内,市、县(区)财政局(行政审批机关)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企业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3项材料内容合并至“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不需再重复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