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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2-06 12:17

政策解读丨巴中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市级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巴中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20221128日             


 

巴中市市级财政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和《巴中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对部门算、财政政策预算和项目预算的预算绩效管理行为,包括预算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等环节预算绩效结果的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算绩效结果应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权责统一、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的方式包括问题整改、通报考核、公开公示、预算挂钩和监督问责等。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绩效结果应用办法,反馈各环节绩效管理结果信息,组织绩效信息公开,按要求报告、通报绩效结果和绩效管理情况,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督促指导主管部门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调整预算,督促主管部门接受监督和开展绩效约谈。

第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是绩效结果应用主责部门,主要负责落实本部门各环节绩效结果应用,督促指导下属单位落实绩效结果应用。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是绩效结果应用具体单位,主要负责落实本单位绩效结果应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调整预算、落实责任。

 

第三章  问题整改

第八条 预算编制阶段,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目标自行审核结果、市财政局审核结果和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及时对绩效目标、资金需求和项目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第九条 预算执行阶段,市级部门(单位)应当对绩效运行日常监控和市财政重点监控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及时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

第十条 算执行完毕后,市级部门(单位)要根据绩效自评发现的问题和市财政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反馈的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分类整改,逐一销号,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整改资料。

市级主管部门要对评价发现问题进行分类整改,对评价发现预算决策中存在的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要着力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优化顶层设计;对资金分配中存在的分配范围界定不清晰、项目间缺乏协调机制等问题,要规范管理流程、完善协调机制,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对项目执行中存在的资金使用偏离政策目标、执行进度滞后、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提醒、采取切实可行纠偏措施;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欠佳等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市级预算单位对评价发现的绩效目标不明确、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度滞后等问题,要点对点进行问题整改、逐一销号,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整改情况。

 

第四章  通报考核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适时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财政重点评价情况、绩效工作考核情况等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单位)应将绩效目标(除涉密项目绩效目标外)和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预工委)。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巴中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对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级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级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可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区)和市级部门进行表彰,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较差的县(区)和市级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表彰总名额按参评单位总数的20%左右设置,必要时可另设专项表彰名额。

 

第五章  公开公示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单位)应将绩效目标(除涉密项目绩效目标外)与预算同步公开公示。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巴中市市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规程》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政府预算绩效信息。

第十七条 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巴中市市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规程》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公开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六章  预算挂钩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要建立完善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机制,将绩效结果应用到年初预算、调整预算等预算决策安排中。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单位)应按照《巴中市市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进行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和调整。绩效目标审核对预算安排提出调整建议的,市级部门(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应用到项目预算编制中。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要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未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不高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单位)应按照《巴中市市级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市级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内容及项目预算,优化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支出结构。

第二十二条 市级部门(单位)和市财政局应按照《巴中市市级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监控和财政重点监控,及时纠偏。对于出现偏差的项目,采取提示、警示、限制等措施;对于绩效目标可能无法完成的项目,市财政局按程序采取调整项目预算、暂缓拨款、责令调整绩效目标、建议主管部门停止项目实施等措施;预算调整频次、调整额度与年度预算结余处置、下年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三条 市级部门(单位)要及时组织本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在部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进行挂钩;政策绩效结果与政策(包括该类政策对应项目)调整、整合、退出挂钩;项目绩效结果与资金投向调整、预算增减、清理退出挂钩。

结合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安排,原则上按照评价结果等级与预算进行挂钩(法定支出政策和其他确需安排的项目除外)。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相关支出安排原则上按零增长控制;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原则上应对政策进行调整并相应减少支出安排;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或退出。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市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两书一函制度,对重视不够、举措不实、推动不力的县(区)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单位)视情况予以提醒敦促、要求整改或报请市委市政府进行约谈。

市财政局报请市委市政府约谈主要负责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预算绩效管理问题特别突出的县(区)和市级部门(单位);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结果连续两年排名最末位的县(区)和最末3位的市级部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要对资金管理混乱、绩效较差、问题较多的下属单位开展绩效约谈,督促下属单位规范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对绩效管理发现问题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预算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单位)应当加强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绩效目标办等部门信息共享,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常态监督问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级部门(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市级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预算绩效结果应用暂行办法》(巴财〔2016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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