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14 14:14信息来源:办公室 【字体: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对《巴中市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精神,更好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职能职责变化新要求,依法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的评价、审查与审核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职责,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评审工作,加强财政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巴府办发〔2019〕11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市财政局成立专班,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考广东、北京、湖南、山西等省的评审管理办法,走访了南充、遂宁、德阳、绵阳、广安、达州等市州,吸取其成功经验,专程两次到四川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汇报,省评审中心领导召集专业技术人员逐条进行了修改。2021年1月7日、3月18日和4月25日分别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并先后三次书面征求各市级部门和县(区)财政局修改意见,共计收回修改意见15条,采纳10条,未采纳5条,其余单位无修改意见。已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论证和审议情况

市财政局将《管理办法》分别提请市司法局和市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1年11月8日市司法局通过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11月22日经四届市政府第2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基本原则

一是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关系隶属于市级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进行的财政评审活动。

市、县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较多一方主体相应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市、县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由项目立项属地相应财政部门组织评审。中央、省、市、县共同出资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执行。

国家涉密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是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主要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三是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四是财政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必要时可邀请有执业资格的评审专家协助审核。

五是财政评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预算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编制招标控制价、政府采购等事项的主要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款项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入账和绩效评价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稿共七章,三十六条,全文共3902字。

(一)明确评审范围

1.围绕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和决算批复两大职能,只规范项目预算评审和决算审核。项目预算评审是对该项目应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审核,不仅限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预算评审限额标准,即对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进行全面评审,对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抽查审核;

3.将信息化类、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纳入评审范围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1.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政府采购控制价:项目业主单位在财政预算评审总价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清单或采购清单;

2.项目决算评审: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算先经业主单位内审后,交由财政部门审核。

(三)明确过去发展改革部门不需要立项项目前置审查主体

行政事业单位除新建、改建和扩建外的装饰、拆除、修缮项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公办学校、公立医院的建设项目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卫健行政部门审核;信息化类建设项目由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审核等。

(四)明确不予预算评审内容

明确了无资金来源、应立项而未立项、无需发改部门立项但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批准的建设项目等不予预算评审。

(五)明确不予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内容

明确了项目建设程序不合法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项目不予决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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