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09 10:16 【字体:  

巴财202113

当事人:四川吉奥冶金地质工程公司

 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677

经调查查明,在“巴州区曾口镇兰花村1组晒坝梁滑坡等八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编号:5119012021000128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公司存在提供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为另一家供应商(四川省蜀通勘察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证书问题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公司作出罚款11030.5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建行巴中支行营业部

收款单位:巴中市财政局

收款账号:51001763702050414494

金额:11030.5

预算级次:市级

缴款用途:政府采购监督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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