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财罚〔2021〕1号
当事人:巴中市市政园林路灯管理处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云台花园A5幢一楼
本机关调查查明:你单位在2019年春节期间主城区迎春灯饰装饰项目中未依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实施资料和《巴中市市政园林路灯管理处关于2019年春节迎春灯饰未经政府集中采购有关情况的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中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