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21 09:51信息来源:会计科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1〕22号)的工作部署,现将巴中市财政局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法定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中介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     市、县(区)财政局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      市、县(区)财政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3.  市、县(区)财政局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1.  市、县(区)财政局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中介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发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附件1 ______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书.docx
附件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承诺告知书.docx
附件3 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docx
附件4 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docx
附件5 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终止备案表.docx

巴中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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