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28 10:37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字体: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278号),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财政厅出台了《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五张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制定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五张清单”提出要求。随后,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关于推行“一目录 、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125号),要求省级部门在2023年底前完成“五张清单”编制工作。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按《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确定适用档次后再根据具体情节适用五张清单,依法给予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的处罚。对明确不予(免予)处罚的,应以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

(一)不予(免予)处罚清单67项

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是对因改革调整相关要求后,不宜进行处罚或难以认定违法事实的。

(二)从轻处罚清单6项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减轻处罚清单7项

与从轻处罚考虑因素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减轻处罚的情形在危害后果上更加轻微,在改正上更加主动。

(四)从重处罚清单内容9项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9种从重处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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