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财罚〔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01-23 13:12信息来源:采管科 【字体:  

当事人:巴中市妇幼保健院

地  址:四川省巴中市秦巴大道西段14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巴中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系统软件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9012021000058)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1、采购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采购文件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3、未在法定时间内公告合同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磋商文件、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公告网页截图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巴中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27-5260371

地   址: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49号

巴中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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