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财罚〔2024〕1号

发布日期:2024-01-23 13:09信息来源:采管科 【字体:  

当事人:巴中市江家口水库建设管理中心

地  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37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巴中市江家口水库施工现场后勤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511901202100032)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未在法定时间内公告合同和采购文件未按规定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和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公告网页截图和招标文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巴中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827-5260371

地   址: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49号

巴中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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