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财罚〔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12-08 13:34信息来源:采管科 【字体:  
  当事人1:代平祥(证书编号:SC1607994)
  地  址:广安市岳池县九龙街道安拱路88号(岳池教育科学研究室)
  当事人2:刘九林(证书编号:SC1314832)
  地  址:南充市蓬安县太阳城小区
  当事人3:廖文华(证书编号:SC1712128)
  地  址:达州市万源市北辰苑1栋22-6 (达州市家美大酒店)
  当事人4:蒲劲松(证书编号:SC1310123)
  地  址: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7段429号阳光江山金岸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在“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市直属学校教室和功能室光环境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9012023000050)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审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和《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及本机关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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