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君诚绿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60号华润熙悦广场2栋2单元1616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在“巴中市中心医院南坝院区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装修项目(第四次)”(项目编号:N5119012023000015)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存在提供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1420EC6274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1420E46275R0S)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11420S26280R0S)的有效性与实际不符的问题,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以上事实有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认证证书撤销通知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2.4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以下要求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请将银行回单交(寄)至本机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开户行:建行巴中支行营业部
收款单位:巴中市财政局
收款账号:51001763702050414494
金额:2.44万元
预算级次:市级
缴款用途:政府采购监督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