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财罚〔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02-06 09:59信息来源:采管科 【字体:  
  当事人:巴中市疾病控制中心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育才街50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2020年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编号:5119012020000949)、“2020年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包2)”(编号:5119012020000960)和“2021年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提升”(编号:5119012021000278)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要求核心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并导致相关供应商中标的问题,其行为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回复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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