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财罚〔2023〕2号

发布日期:2023-02-06 09:58信息来源:采管科 【字体:  
  当事人:四川深启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望王路龙泉名都A3幢10层1号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公司在“2021年X射线血液辐照仪及同位素辐照仪退役处置服务项目”(编号:5119012021000277)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设置“承诺将此项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并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分包商的以上证书复印件”实质性条款的问题,其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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