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财罚〔2022〕5号

发布日期:2023-01-18 15:58信息来源:采管科 【字体:  
  当事人: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恩阳分局
  地  址:恩阳区置信舜联大厦15楼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在“恩阳区玉山镇七里村四组罗家湾滑坡等二处地质灾害自动化专业监测项目(第四次)”(编号:5119012021000035)采购活动中设置“投标人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得2分;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得2分”的评审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磋商文件、磋商报告和单位回复意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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