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权责清单(2023年本)

发布日期:2023-08-28 10:29信息来源:办公室 【字体:  
巴中市财政局权责清单(2023年本)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省级行政权力序号 权力名称 省级实施部门 市级实施部门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及免责情形 监管方式
1 行政许可 127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
会计科 1.受理责任: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代理记账机构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2 行政处罚 905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3 行政处罚 90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4 行政处罚 907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5 行政处罚 908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6 行政处罚 909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7 行政处罚 910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8 行政处罚 91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9 行政处罚 912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和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10 行政处罚 913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11 行政处罚 914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12 行政处罚 915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13 行政处罚 916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14 行政处罚 917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15 行政处罚 918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16 行政处罚 919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17 行政处罚 920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18 行政处罚 921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19 行政处罚 922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20 行政处罚 923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21 行政处罚 924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未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22 行政处罚 925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23 行政处罚 926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24 行政处罚 927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25 行政处罚 928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对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26 行政处罚 929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对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27 行政处罚 930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对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28 行政处罚 931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29 行政处罚 932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30 行政处罚 933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31 行政处罚 934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32 行政处罚 935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担保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担保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33 行政处罚 936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34 行政处罚 937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35 行政处罚 938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36 行政处罚 939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37 行政处罚 940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38 行政处罚 944 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39 行政处罚 945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40 行政处罚 946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41 行政处罚 947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42 行政处罚 948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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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政处罚 949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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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行政处罚 950 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二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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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处罚 951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46 行政处罚 972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47 行政处罚 973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48 行政处罚 974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49 行政处罚 975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立案责任: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50 行政处罚 97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51 行政强制 22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催告责任: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法定告知(行政强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执行责任: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52 行政确认 20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条 法规税政科 1.受理责任:对收到的申请资料予以初审,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财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依法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对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作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决定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告。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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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行政裁决 1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受理责任:对收到的投诉书予以初审,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理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3.裁决责任: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投诉处理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54 行政检查 64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二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对财政、财务事项实施监督,按照行政区域对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2.处置责任:监督对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4.移送责任: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55 行政检查 66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1.检查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办理公开事项。
4.移送责任: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56 行政检查 68 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检查责任: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移送责任: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57 其他行政权力 62 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 会计科 1.立项责任: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申辩权等内容,并予以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58 其他行政权力 65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项责任:对违反《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项。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申辩权等内容,并予以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根据《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59 其他行政权力 66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省财政厅 市财政局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1.立项责任:对应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项。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申辩权等内容,并予以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根据《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5269663
60 其他行政权力 67 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市财政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会计科 1.立项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代理记账机构是否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是否符合资格条件,以及其他是否符合注销的情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项(受理)。
2.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载明当事人申辩权等内容,并予以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解释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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