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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财监绩〔2024〕3号

2024-08-14 14:55 来源: 绩效监督科

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制定了《巴中市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          


巴中市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预算绩效管理适用对象为在巴中市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适用资金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适用范围为在巴中市实施的政府采购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过程中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通过科学设立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全面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全覆盖实施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客观公正开展绩效评价和切实强化绩效结果应用,进一步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全市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约束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全年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绩效目标管理、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工作,形成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结果,并加强预算绩效结果运用,强化激励约束;监督指导采购人在事前、事中、事后开展单位绩效自评等工作;督导采购人及时整改相关问题。

第六条 各级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财政部门工作要求,高质量开展政府采购绩效目标填报、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及时完成问题整改;督促指导下级预算单位及时整改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各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对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事前绩效评估、事中重点监控和事后重点绩效评价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中的事中重点绩效运行监控和事后重点绩效评价实行定期评价,每年分别组织开展一次,其中:事中重点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各级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单位自评,财政部门于10月底前完成重点抽查监控;事后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各级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政府采购事项单位自评(包括直属单位),财政部门8月底前完成重点抽查绩效评价。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原则上以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的时间界定项目所属评价年度。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重点政府采购项目事中运行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推动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商业信誉,具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业能力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项目(单位)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合法性、经济性、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评价所运用的统一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共计七大块,涵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中政策落实情况及组织实施活动中的专业性、效率性、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详见附表)。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绩效目标、事前评估、项目入库三个方面;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环节:事中监控、资金拨付、资金成本、问题整改四个方面;

(三)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环节: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强制优先采购政策落实情况、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政采贷”政策落实情况四个方面;

(四)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环节: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备案、组织评审过程、合同管理、履约验收、信息发布及采购质量、质疑答复及投诉配合八个方面;

(五)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环节:档案管理、机构及专管员机制、内部决策和审查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四个方面;

(六)加分项: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成效信息公开两个方面;

(七)减分项:通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反馈问题及经核实的12345热线反馈问题。

第四章 绩效目标及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和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审和集中会审。部门未按照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提交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或审核认定为“不予支持”的采购项目,不得申请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各级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提供采购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的论证资料,并根据采购项目年度计划和方案,按照“高度关联、重点突出、量化易评”的原则,通过确定采购项目总体目标并逐步分解细化的方式,科学设置政府采购项目年度绩效目标,清晰反映政府采购项目的预期产出和实施效益,确保不同级次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相互衔接、协调配套。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新增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延续性政府采购项目年度预算增幅达30%或新增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自行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第五章 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分为部门自行监控和财政重点抽查监控两部分,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年度执行过程中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进度及趋势、预算资金支出进度等进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运行中的问题,规范促进政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财政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部门定期开展单位政府采购自行监控工作,根据需要对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情况开展重点抽查监控工作;审核部门填报的自行监控报告和监控表,并向部门下发审核问题限时整改通知书, 督导部门及时整改并收集整改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部门是具体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工作要求开展预算绩效自行监控工作,对自行监控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定期收集、汇总、填报绩效监控相关信息,主动分析偏离绩效目标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抽查监控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向财政部门提交监控整改报告,并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及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分为部门自评和财政重点抽查复评两部分,是指年度结束或某项政府采购工作结束后,财政或部门依据设定的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对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算、分析和评判。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单位自评和财政重点抽查复评工作;拟定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审核部门填报的项目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并进行复评打分;向部门下发审核问题限时整改通知书,督导部门及时整改并完成整改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部门是具体实施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自评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和直属单位开展政府采购预算绩效自评工作,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报告和自评得分表, 并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抽查绩效评价工作,如实提交相关佐证资料;提交绩效评价整改报告,并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进行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60分(含)至80分的为“中”,60分以下的为“差”。

第二十条 强化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运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安排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依据。原则上,评价等级为优、良的,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特定目标类项目控制额度时予以上浮;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特定目标类项目控制额度时予以下浮。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特定目标类项目控制额度时,根据情况予以调减。

第二十一条 在收到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后,部门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正式书面异议,财政部门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部门正式书面反馈复核结论。

第二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由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或移交市纪委监委审查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年度预算绩效管理部署同步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或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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