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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巴财社〔2019〕44 号

2019-07-25 17:12 来源: 办公室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文件规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巴中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5日                           


巴中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切实用好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四川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区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同时兼顾其他各类群体,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二)健全机制、激励约束。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强化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效应,发挥政策执行部门、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主动性,调动城乡劳动者提升能力、主动就业、积极创业的积极性。

(三)统筹使用、补缺补短。中央、省补助资金按照定向转移支付模式进行分配管理,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就业创业领域最急需、最迫切的项目。

(四)严格管理、强化绩效。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监督,强化跟踪问效。全面实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限定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材料。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五条   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对单位(机构)两类。

(一)对个人的补贴。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求职补贴等。

(二)对单位(机构)的补助。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

第六条   各区县要加强补助资金与其他相关资金的统筹使用,补助资金补贴项目与失业保险相关政策项目之间有重复的,个人、单位(机构)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职工宿舍建设支出、购置交通工具支出、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支出、“三公”经费支出、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除外)、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申领获得的补助资金,具体用途可自主确定,不受第七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就业扶贫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除适用于上述支出范围外,还可用于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就业创业证照工本费、就业创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市、区县配套财政补助资金除补充用于中央、省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外,可根据当地实际用于就业创业其他项目支出。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区县可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积极创新培训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开展网络创业培训。

(一)享受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以下简称“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二)补贴项目。

1.初始培训。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下同)、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的,给予一定标准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详见《巴中市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表(附件1、附件1续)》。对未纳入《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职业(工种),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当期培训结束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不予补贴;对纳入《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职业(工种)的,当期培训结束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类别、等级,按相应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相应类别、等级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相应培训课程(学时)给予补贴,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不予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执行。申报材料: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个人申报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填写《巴中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统称《就业创业证》)(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可不提供此证,下同)、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个人身份证,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还应提供学生证;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申请生活费补贴,除填写《巴中市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3)》,还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农民工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下乡创业培训,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务品牌培训和返乡下乡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农劳办发﹝2019﹞10号)规定执行。

2.在岗培训。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实施细则五类人员初始培训补贴标准执行。申报材料:职工个人申报职业培训补贴应填写《巴中市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报审批表(附件2)》,并提供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职工个人身份证、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3.提升培训。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技师培训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巴人社办〔2014〕144号)规定执行。申报材料:企业组织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或技师培训前,应向人社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等。培训结束后,企业或职工个人申请技师培训补贴的流程和应提供的材料按(巴人社办〔2014〕144号)文件规定申报;企业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由培训机构(含企业所属培训机构,下同)代为申请补贴的,开展培训前,应将《巴中市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4)》、《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附件5)》、《巴中市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授课教师信息等有关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申请补贴时,还需提供《巴中市培训补贴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7)》、《巴中市职业培训学员签到表(附件8)》、《巴中市职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附件9)》、《巴中市职业培训成果验收备案表(附件10)》和代为申请对象个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劳动合同(代为申请在岗培训、提升培训补贴提供)以及培训过程影像佐证材料。

组织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由大学生所在院校进行需求统计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根据需求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参照代为申请方式有关规定申报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培训机构和企业,可向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四川e就业”等网络平台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管理要求。

1.上述人员参加相同工种、相同等级的各类培训,职业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同一年度内享受补贴最多不超过三次。

2.市、区县人社部门可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和受训者需求,定期发布和更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指导目录,对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增强职业培训针对性。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一)享受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

(二)补贴项目。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对招用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1)》并提交《巴中市用个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人员花名册(附件1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兑现方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给予补贴。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申报审批表(附件13)》并提供以下材料:个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兑现方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4)》并提交《巴中市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人员花名册(附件1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毕业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兑现方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管理要求。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区县两级可随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适当调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执行。

(一)享受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二)补贴项目。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6)》并提交《巴中市用个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件17)》、享受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兑现方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18)》并提交《巴中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件19)》、享受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等。兑现方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管理要求。

1.岗位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2.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强化在岗期间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和退出机制,确保应退尽退、能进能出,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3.差别化确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城乡环卫、道路养护等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公益性岗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创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以及省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补贴项目。

1.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补贴标准: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放宽至6个月),按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创业补贴个人申报审批表(附件20)》并提供《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兑现方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2.返乡农民工创业补贴。补贴标准: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补贴。其中,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补贴。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创业补贴个人申报审批表(附件20)》并提供身份证、工商注册登记证书(符合相关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可不提供)。兑现方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3.大学生创业补贴。补贴标准:在我市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我市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和在我市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 “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可以申领创业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申报材料:由个人领办的创业项目申请创业补贴应填写《巴中市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个人领办创业项目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21)》并提供本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创业项目计划书;由创业团队领办的创业项目申请创业补贴应填写《巴中市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团队领办创业项目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22)》并提供团队负责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团队)申请创业实体补贴应填写《巴中市高校毕业生(在校大学生)个人(团队)领办创业实体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23)》并提供领办人学生证(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创业实体概述、工商注册或民政登记证书(开办“网店”的,应提供“网店”网址和登记注册网页截图、支付平台收支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等证明材料;农业职业经理人应提供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资格认定和正常持续经营的相关材料)。对其它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的认定,由创业实体申报所在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四川省工商局《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工商发〔2013〕6号)有关规定,对申报的创业实体的市场前景、发展潜力进行现场评估,共同确认后给予创业补贴,所需认定材料参照上述创业实体提供相关材料执行。兑现方式:创业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由各高校和所在地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负责。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内的,由各高校负责受理,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初审和公示;高校创新创业平台外的,由创业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和公示。经同级人社部门按月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享受补贴大学生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创业实体账户或领办人个人账户)。

4.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补贴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奖励申报审批表(附件24)》并提供:领办创业实体大学生身份证、毕业证或学生证、创业实体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巴中市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5)》、吸纳就业劳动者的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兑现方式: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创业大学生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创业实体账户或领办人个人账户)。

5.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贴息标准: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在按规定获得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后,可向其就读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贴息。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在校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审批表(附件26)》并附创业大学生学生证和身份证,创业实体注册或登记证书,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证明材料等。兑现方式:经高校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创业大学生贷款银行。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类人员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给予与鉴定收费标准一致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报审批表 (附件27)》并提交个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属非毕业年度的在校大学生还需提供本人学生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兑现方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技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全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见习单位留用率达到50%以上(含50%)且签订劳动合同的,按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见习基地的,可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上浮20%、10%、5%。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等费用。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就业见习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28)》并提供《巴中市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29)》、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毕业证(失业青年可不提供)、身份证、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等。兑现方式: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求职补贴。补贴标准: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身有残疾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2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申报材料:填写《巴中市高校毕业年度大学生求职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30)》并提供《巴中市高校毕业年度大学生享受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1)》、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身有残疾、城乡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人员证明材料,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等。兑现方式: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并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各高校划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开展创业指导、创业活动以及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1.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同级人社部门商财政确定。

2.对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平台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的,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区县人社部门商财政确定,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44号)规定执行。

3.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聘请创业专家、顾问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的,给予创业指导补贴,补贴标准由同级人社部门商财政确定;县级(含)以上人社部门举办创业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给予创业活动补贴,补贴标准由同级人社部门商财政确定。

4.经认定的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根据其工作量、专业性、孵化成效、对创业者提供的优惠待遇等,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标准由同级人社部门商财政确定。对初次评定和复核合格的省级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5.可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目录为:公共就业创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介绍;政府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职业培训项目验收;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劳动力资源调查;社区就业帮扶;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具体购买办法和标准由同级人社部门商财政确定。

上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出不得超过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当地补助资金总额的15%。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资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其他支出。包括印制就业创业工作必需的证照工本费支出,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所需资金,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就业扶贫所需资金,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就业创业项目支出。具体使用由同级人社部门商财政确定。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区县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收支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控风险防范。要将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内部监督检查重点范围,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适时开展专题调研督导,强化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要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每年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适时开展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共就业信息化建设成果,通过经办采集、个人上传、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快建设单位和个人两个电子档案袋,实施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和联网核查,提高办事效率。对在有效期内可复用的单位和个人电子档案,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补助资金基础台账,强化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要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

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补贴、高校平台内的大学生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高校平台外的创业补贴,应由负责初审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创业所在地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本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巴财社〔2017〕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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