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巴中市财政局 > 政策文件 > 市级政策文件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城直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巴财采〔2021〕15号

2021-04-14 09:56 来源: 办公室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巴中经开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对《巴中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城直购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日                 


巴中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和商城直购管理办法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竞价(以下简称“竞价”)是指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通过“巴中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117.172.156.43:8602)中的“电子竞价”平台,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城直购(以下简称“直购”)是指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通过“巴中市政府采购云平台” (http://117.172.156.43:8602)中的“商城直购”平台直接确定供应商购买商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第五条 采购需求应本着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在允许范围内自由、平等地参与竞价和直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性能(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要求不得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

第六条 竞价和直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规定。

第七条 商品库的建设管理、竞价和直购系统的管理等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采购人进行业务操作培训和指导工作;

(二)负责云平台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信息保密等工作;

(三)负责供应商的资格核实,组织库内供应商进行操作培训;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商品库,对库内商品实行动态管理;

(五)对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保证金缴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九条 竞价和直购实行限额控制。

第十条 竞价适用范围: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通用货物,区县级(含巴中经济开发区)3万元(不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通用货物(公务用车除外)。

第十一条 直购适用范围: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采购金额3万元(含)以内且全年不超过15万元的通用货物。

通用货物包括计算机(指台式、便携式和平板式计算机及显示器)、打印设备(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显示设备、传真通信设备(指文件或图文传真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触控一体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服务器、路由器、交换设备(指交换机)、不间断电源(UPS)、碎纸机、照相机及器材和通用摄影机(指数字照相机和通用照相机含镜头、普通摄像机)、计算机软件(可以直接从市场购买的非定制软件)、制冷电器、空调机(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普通电视设备(指电视机)、复印纸、办公家具,不具批量的乘用车或客车等品目。

第十二条 采购人按照竞价和直购的适用范围,确定竞价和直购。

第十三条 竞价和直购适用范围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四条 竞价和直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进口管理办法》《节能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商品库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的商品应在竞价和直购商品库中选择。

第十六条 商品入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品须为主流商品,具有通用性,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合格商品,不得为专卖、特供、进口商品或只有某一特定供应商具备供货能力的商品;

(二)商品须为原厂原装正品,销售渠道合法、质量合格、满足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售后服务按行业标准和三包政策执行;

(三)商品信息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包括商品基本特征、技术性能、报价、商品图片等内容;

(四)商品信息应对其所含配件及安装、服务标准予以标识,未标识者,视为其价格含所有配件及安装服务内容;

(五)商品应具有京东、苏宁易购等主流电商的同等或类似的链接作为价格参考,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售卖价格应低于市场零售价。

第四章 网上竞价管理

第十七条 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电子竞价、接受报价、确认成交供应商、发布采购结果等活动。

第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主要参数等,选择满足采购需求的商品发起竞价公告。竞价公告的发布和截止时间都必须是工作日,公告时间从次日起开始计算且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竞价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编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数量、服务要求、单价、总价、竞价开始和截止时间等。

第十九条 供应商应在满足竞价要求且保证货源的前提下进行竞价。供应商可多次报价但不得超出预算控制价,系统以供应商最后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包含运输、保险、税费、安装调试费、培训等一切费用)。

第二十条 竞价截止后,竞价平台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供应商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先后排列)的原则自动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在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2个工作日内未确认成交供应商,视为采购人默认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竞价平台发布竞价结果,同时向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竞价成交结果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与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采购合同确认、交货确认和验收确认及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竞价时间截止或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不得退出竞价。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一)报价高于采购项目预算的;

(二)报价内容未实质响应需求的;

(三)报价电子文档本身为非法字符或为非完整文件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采购,并重新组织竞价。

(一)有效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

(二)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放弃成交资格的;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有重大变更。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放弃成交资格的,供应商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材料,并重新组织竞价。

第五章 商城直购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直购包括供应商报价、采购人选定供应商并发送订单、供应商确认订单、发布采购结果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报价应在报价周期内进行。报价结束时,商城自动汇总并公布供应商报价情况。

报价周期是指供应商对网上商城已上架的进行价格更新的时间间隔。时间间隔设置为一个月。

第三十条 采购人选定供应商并发送订单后,供应商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确定订单后,采购人应及时发布结果公告,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按“满足采购需求且供应商报价最低的”原则选定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按时间优先原则选定供应商)。 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主流电商官网价。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签订、交货确认、验收确认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放弃成交资格的,供应商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材料,并重新组织直购。

第六章 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货物验收。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发现供应商实际履约内容与响应承诺存在差异的,应及时向履约供应商提出整改要求,供应商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信用评价体系如实记录供应商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的质量、交货、服务等进行打分评价,评价结果在云平台公示,评价结果将同供应商的资格准入、诚信度与动态考评相结合,并纳入供应商的诚信档案。

第三十八条 成交供应商可对采购人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付款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定期向有关管理部门通报,并纳入采购人的诚信档案。

第三十九条 采购人擅自提高供货标准或额外要求成交供应商增加(或减少)供货数量、服务内容以及其他无法接受的条件,成交供应商可通过评价体系对采购人存在问题进行反映,反映的问题属实将记录在案并计入年终考评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条 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竞价和直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竞价和直购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竞价和直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投诉。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负责对供应商的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同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和投诉。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商品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在竞价和直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当事人可向财政部门据实反映并提请处理:

(一)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二)采购非市场公开销售的特配机型,导致其他供应商无法参与采购活动的;

(三)与供应商或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不按竞价和直购要求选择成交供应商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七)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八)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上述行为有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或取消资格并纳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它供应商围标、串标谋取成交的;

(三)与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手段操控价格的;

(四)向采购人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五)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供应商等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七)中标或成交后,将合同转包;

(八)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有前款第(一)至(八)项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并重新组织竞价和直购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影响竞价和直购过程或结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