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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2024-03-12 16:06 来源: 省财政厅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21年2月1日,国务院印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财政厅应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加快完善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机制,按国家要求抓好落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财政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多次书面征求了省级部门(单位)和市(州)财政部门的意见,经专家评审和合法性审查后,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于2023年7月6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川办发〔2023〕20号)。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一章,75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5条,职责分工5条,资产配置7条,资产使用9条,资产处置8条,预算管理6条、基础管理13条,绩效管理4条,资产报告5条,监督管理6条,附则7条。

(一)总则和职责分工。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和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职责。

(二)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明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和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鼓励共享共用和建立公物仓机制,明确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预算管理、基础管理和绩效管理。明确资产配置应当编制支出预算并严格执行,资产收益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四)资产报告和监督管理。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报送程序等,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等的资产管理监督职能。

四、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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