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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2024-03-12 16:10 来源: 中国政府网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经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的内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是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是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是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是其他国有资产。

二、资产配置的方式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三、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范围

《条例》规定,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一是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是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是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四、采用建设方式配置的资产账务处理方式

《条例》明确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五、《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是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二是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三是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四是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五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六是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七是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八是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二是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三是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四是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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