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3-03-29 15:24 【字体:  

1.问:什么是巴中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答:是指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有关渠道举报巴中市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给予举报人的物质奖励。

2.问:举报奖励奖金由哪个部门发放?

答:巴中市范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金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审定发放。

3.问:纳入举报奖励范围有哪些?

答: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情形包括以下13类: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二)在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范围内新增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或重大环境污染的;

(三)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四)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五)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雨水管道、槽车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九)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十一)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二)其他适用于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十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或者属于刑事犯罪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4.问:举报奖励标准是多少?

答:对经查证属实处理的实名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人提供线索属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第十二项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举报人提供线索属第四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1000元。

5.问:举报方式有哪些?

答: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举报受理平台,统一受理巴中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4512369

(二)来信来访举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与信访处置中心,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巴中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6.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编造、诬告;

(二)举报人须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

(三)举报人须提供被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资料或书面材料等重要证据资料,并配合调查核实相关举报信息;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

(五)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六)举报事项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7.问:如何受理举报?

答:生态环境部门收到有奖举报事项应立即移送执法人员核查,执法人员在收到移送的举报材料后现场调查。举报案件办理后,出具书面处理结果及奖励建议,同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根据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奖励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按有关程序进行审定,并在奖励决定做出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8.问:如何发放奖励资金?

答: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办理奖金发放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相关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举报奖励奖金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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