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3-03-29 15:23 【字体:  

 

1.问:什么是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巴中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2.问:哪些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答: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包括: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其他行业和领城重大事故隐患。

3.问:哪些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重点包括以下12类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和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七)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范设置除尘系统;或者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现场作业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没有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标准规定的;

(九)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十)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问:安全生产举报方式有哪些?

答: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专项平台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额是多少?

答: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1000300000元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除瞒报、谎报事故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颈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1000元。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谁负责实施?

答: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核查处理的部门实施。办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巴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

7.问:如何领取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答: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8.问:哪些不属于奖励范围?

答: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当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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