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09 10:15 【字体:  

政策文件: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市长质量奖评选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质量激励机制的作用,市政府对原《巴中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巴府办发〔2014〕4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就修订后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自2012年11月巴中市设立“市长质量奖”以来,已开展了三届“市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全市共9家企业获此殊荣,分别一次性奖励每家获奖企业20万元。为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追求卓越、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原《办法》自2014年首次修订至今已逾六年,已不能很好满足新时期的质量发展需求。一是原《办法》评选仅针对生产经营企业,范围单一,削弱了质量激励政策的影响力;二是原《办法》指定由质量协会开展评审,机构固化,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三是原《办法》未明确专门的监督机构和程序,监督力度不够,不利于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四是原《办法》没有对异议处理作出专门规定,异议处理不畅,不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工作成效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奖项性质

巴中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奖项,是公益性质量激励政策。每两年评选一届,参评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授奖对象

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巴中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每届总数不超过3个;对促进全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届总数不超过3名。

五、奖励方式

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组织20万元、个人2万元的质量创新推广专项资金补贴。

获奖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获奖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再给予质量创新推广专项补贴资金。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六、评审标准

参照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结合巴中实际制定,适时予以修订。

七、评选组织

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秘书长任副主任。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市市场监管局,局长任主任。

八、评选程序

(一)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评审办进行复核,形成受理名单,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对未受理的向申报主体说明理由。

(三)评审办组织专家,进行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工作,形成综合评审报告。

(四)评审办根据评审报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授奖建议名单报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审议后提出拟授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评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长质量奖评选情况,由市政府审定批准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九、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组织

1.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2.近三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3.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4.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上积极创新且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二)申报的个人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从事质量管理或质量相关工作,对巴中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十、监督管理

设立监督组,重点对评审过程和获奖后实施监督,保证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督促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保持荣誉。

(一)评审过程监督。对违法、违规和违纪的组织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奖项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受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协助申报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获取奖项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人员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追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获奖后续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有四种情形之一的,收回荣誉证书、奖牌,追回质量创新专项补贴资金,并公开通报。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的;

2.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3.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收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十一、异议处理

(一)异议受理的机构为评审办,应于收到异议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二)个人提出异议应提供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明,并具实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十二、结果运用

(一)明确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组织社会组织的义务,应支持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行业领域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同时作出约束性规定,不得借推广之名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二)明确了获奖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应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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