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01 15:08信息来源:办公室 【字体:  

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为方便公众知晓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现就《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有关事项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自2014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启动以来,我市积极探索,实践创新,购买服务领域不断拓展,购买规模逐年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稳步有序开展。由于原《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府办发﹝2014﹞54号)于2016年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升机构行政和服务效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有关规定,市财政局拟定了《巴中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定,由市财政局印发执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巴中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明确了市级行政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委员会机关、监委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购买服务。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三)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强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纳入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四)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三、相关补充说明
  (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的原因。一是购买主体强调其国家机关属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益服务的主体,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二是从承接主体角度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经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作为由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公益服务职责,如允许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将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职尽责,也会造成在为其提供预算拨款保障的同时又向其购买服务的问题。三是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性质上类似,在是否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问题上应作同等对待。
  (二)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同时禁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政府一般不向个人购买服务。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考虑是,在城乡基层社区或某些特殊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的情形,政府可以向个人购买服务;专家学者也可以以个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同时,政府向个人购买服务在实践中容易被异化为变相用工。比如,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购买岗位”等借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用工,一般由政府部门或劳务公司发布招聘公告,通过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相关人员名义上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门工作。这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处理政府和市场交易关系的制度体系,包括采购需求确定、交易管理、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政府采购与政府购买服务在制度上是衔接的,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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