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7 09:55信息来源:办公室 【字体:  

巴财采〔2020〕11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巴中经开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金融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满足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现就做好政府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电子化采购

  各地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加强网上竞价、商城直购价格监测和日常管理,切实保障电子卖场正常运行,提升采购交易的便捷度。同时,加大供应商、商品的征集力度,确保货物正常供应。

  二、依法延长合同履约期限

  为满足疫情防控期间的正常工作需要,对具有延续性、不能中断的采购项目,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及时完成采购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规定签订补充合同,适当延长合同履约期限。

  三、扩大“政采贷”范围

  鼓励金融机构将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实施的紧急采购项目纳入“政采贷”支持范畴,切实提升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商的资金保障能力。对紧急采购纳入“政采贷”业务发生的损失,按财金互助相关政策予以分担。

  四、规范紧急采购管理

  相关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对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巴中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的通知》(巴财采〔2020〕6号)的规定执行。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各地财政部门和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巴中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的通知》(巴财采〔2020〕8号)的规定执行。

  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疫情期间发生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

  特此通知。


巴中市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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