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财罚〔2021〕8号
当事人: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经开区置信路18号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分局巴中经开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评估、建立标定地价体系作业单位采购项目(第三次)”(编号:51190120210000
41)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单位存在“资格条件设置具有歧视待遇”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