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财罚〔2021〕6号
当事人:巴中市残疾人联合会
地 址:巴中市市政大楼18楼24号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在“市残疾人联合会康复辅具采购项目”(编号:5119012020000981)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单位存在“资格条件设置供应商须提供本地售后服务网点及备件库”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