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财罚〔2021〕4号
当事人: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 址:巴中市经开区红星街70号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在“巴中市民之家物业服务”(编号:5119012020000223)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单位存在“未按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巴中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