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采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24 15:48 【字体:  


巴财采〔2021〕9号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巴中经开区财政局,各金融机构,各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政采贷”工作开展至今,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政策认识不够,执行政策缺乏自觉性和有效性,存在未将“政采贷”政策在采购文件中载明等问题。为做好信用融资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助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政采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采贷”概念
  “政采贷”即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
  二、“政采贷”产品
  有意向开展“政采贷”工作的银行,可以制定符合“政采贷”要求的产品,并按照自愿原则直接向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四川省财政厅确认后将产品信息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面向社会公示。
  “政采贷”产品应当满足“无抵押担保、程序简便、利率优惠、放款及时”的基本条件和其他相关规定。
  “政采贷”产品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银行基本情况、“政采贷”产品名称、申请贷款条件、申请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程序、贷款审查流程、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时间、收款方式及其他优质服务和优惠承诺等。申请材料中应当载明其自愿提供“政采贷”产品,自担风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人为其提供风险担保、承诺。
  三、“政采贷”流程
  (一)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二)银行根据供应商的贷款意向申请,及时对供应商开展信用审查以及开设账户等相关工作。
  (三)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拟用于“政采贷”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注明贷款银行的名称和账号,并作为本次采购的唯一收款账号。在未取得采购人和贷款银行的同意前,供应商不得擅自变更收款账号。
  (四)银行按规定对供应商资格及其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公示的服务承诺事项及时放款。  
  (五)银行完成放款后,应当通过四川省“政采贷”信息化服务平台,及时填写《四川省“政采贷”信息统计表》,并于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报送。
  (六)在资金支付时,采购人应当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注明的贷款银行和账号中,不得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以外的账号,以保障贷款资金安全回收。
  四、职责要求
  (一)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政采贷”工作,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引导和对“政采贷”采购项目的跟踪监督。对于银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实或者获取合法范围内的相关政府采购信息有困难的,可以积极进行协调。财政部门不得为“政采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政采贷”贷款产生的损失,应当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8〕71号)规定给予风险补贴。
  (二)银行应当不断完善“政采贷”产品,优化贷款审查流程,简化贷款审查手续,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同时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银行对于供应商是否如期还款情况及未如期还款的主要原因等信息,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三)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采贷”产品,对于银行、供应商提出的合理需求,应当支持。对于已融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履约验收工作、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和拒付采购资金。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
  (四)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政策。一是在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二是支持配合银行投放“政采贷”产品宣传手册,向供应商介绍“政采贷”产品。三是在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时,应当公示中标(成交)供应商联系方式,便于银行与供应商沟通协调。
  (五)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债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供应商选择“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也不得违规干预银行向供应商进行贷款。对开展“政采贷”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或者有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
  五、违规处理
  在“政采贷”工作开展中,银行、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巴中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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