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6 11:46信息来源:会计科 【字体: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省财政厅、人社厅印发的《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川财规2019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会计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川财会2020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20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高、正高级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20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1231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

三、继续教育内容及方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从2019年度开始,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 学分(1学时分=3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公需科目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77号)执行,必修公需科目为人工智能与健康,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重点培训内容包括会计法律法规以及新修订出台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警示教育等,不少于60学分。各区县财政局、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的岗位需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二)继续教育方式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今年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采用网络培训学习方式。网络教育机构财政厅将在四川会计服务公布报送了资料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网络教育机构名单,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网络教育机构,也可选择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培训方式包括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形式。

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管理和组织本辖区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可参照市财政局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和学分等方面的要求,自行确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各区县财政局必须认真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确保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序开展。

四、强化监管

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采用面授的,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课程安排、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及培训计划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

五、继续教育登记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登记管理,采用财政部门后台统一登记及个人申请登记两种方式,具体参照《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执行。会计人员登录四川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四川会计服务栏目,在指定的网站进行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以及会计继续教育事项,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继续教育登记信息,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及时报送会计人员培训学习信息并加强把关审核,并确保会计人员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六、有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要求,首先完成信息采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会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及登记,否则系统将会报错。

(二)凡以前年度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学员必须在网上进行补学后再学习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

(三)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日,使用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四)各部门(单位)应支持、引导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以及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选拔会计领军人才、高级会计师评委、参评正(副)高级会计师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禁组织现场集中培训。

 

 巴中市财政局

                           20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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