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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1+3”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2-05-16 16:00

《巴中市“1+3”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1+3”主导产业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为推动“1+3”产业培育振兴,提升“1+3”产业链发展水平而设立,由市级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1+3”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注入基金、企业激励奖补、县(区)人民政府及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考核奖励、专项工作经费和市委及市政府特定一次性补助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初步设定3000万元,其中:文旅康养产业扶持资金1000万元、食品饮料产业扶持资金800万元(其中白酒及饮料、肉制品各400万元)、生物医药产业扶持资金600万元和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扶持资金600万元(新能源、新材料各300万元)。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一)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资金规模、提出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负责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和拨付;负责专项资金政策评估和资金监管;负责指导主管部门设置绩效目标和督促主管部门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主管部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为文旅康养产业的主管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食品饮料产业(白酒及饮料)、市农业农村局为食品饮料产业(肉制品)的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主管部门。市中医药产业促进中心为生物医药产业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产业链链长工作安排,拟定年度项目发展规划和资金初步支持范围、分配方式及标准等方案并报产业链链长批准;商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设立规模和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查和实施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三)县(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产业发展,根据市级组织开展的产业发展绩效考评结果获得专项资金支持;负责优化营商环境,为项目业主提供优质服务;负责兑现上级出台的“1+3”主导产业有关地方政府负担的奖补资金等;负责对辖区内的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为辖区内项目单位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生产要素保障。
(四)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负责申报项目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年度项目发展规划和资金支持范围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产业发展规划。必须经市委、市政府或产业链链长批准实施。主管部门申报支出,市财政局审核后在统一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市财政局先安排后据实清算。
(二)注入基金。优先通过注入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基金,撬动市场化资金共同发展产业。注入基金的专项资金规模、合作方式由主管部门同相关投资机构洽谈后报产业链链长批准。合作设立基金的投向应符合产业规划和基金公司投资审查,由主管部门和基金公司共同确定基金投放规模和后续监管。
(三)激励奖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当年新增投资额的30%)、贷款贴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贷款产生利息的30%)、研发费用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50%)、特殊人才奖励(比照市级已出台的引进人才等相关奖励政策)等。具体奖补政策及标准由主管部门在年度产业规划明确,商财政局同意后,报产业链链长批准后执行。项目单位在申报激励奖补时,必须提供奖补依据及相关资料,同步申报项目绩效目标,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财政局审查。
(四)县(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考核奖励。该项资金的80%根据市级部门对县(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产业发展绩效考评结果分配,20%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推动产业实际发生费用分配。主管部门收集相关资料,商财政局提出该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经产业链链长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考核奖励资金只能统筹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1+3”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等前期费用、园区建设、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等方面支出。
(五)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产业宣传、咨询、专家论证、注册商标和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等方面支出。支出事项需纳入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产业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方案。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支出标准,遵守《政府采购法》和单位财务管理等相关规定。
(六)市委和市政府特定一次性补助事项。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和市政府议定事项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各主管部门分别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及绩效目标,按财政预算审批流程办理。预算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再增加专项资金额度。使用时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报各产业链链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流程办理。各产业支持资金可以在年度预算确定的专项资金总额内调剂使用。
第七条  上级下达的“1+3”产业类需再次分配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商主管部门后,同本级设立的专项资金统筹整合安排使用。上级戴帽下达项目单位的“1+3”主导产业资金,支持和奖补方向相同的,市级不再重复奖补。
第八条  用于产业发展规划及专项工作经费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相关市级主管部门;注入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补助和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相关市属国有集团公司,再由市属国有集团公司以股本金注入到相关企业;其他类型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县(区)财政。
第九条  市财政局定期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政策评估和按年度开展产业绩效评价,提出产业扶持政策及各类产业支持额度动态调整方案,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县(区)在监督项目单位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挪用、挤占、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绩效目标数量产出指标未达到设定值60%的,绩效考评得分低于60分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再享受专项资金奖补,已享受资金按规定程序收回,由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局后重新调整安排,报产业链链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财政资金审批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已按其他政策规定享受过同类市级财政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和市中医药产业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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